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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版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刻在立法院審議中,觀諸其規範麻辣火鍋 樹林不是過於放寬外籍來台實習與藝術工作者的門檻,就是完全封殺中國大陸高階人才來台,如此標準不一的草案,未必有助於延攬高階外籍優秀來台,大幅開放低階工作機會,只讓台灣的青年就業問題治絲益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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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於來台實習與藝術工作者的門檻偏低,有侵害國人的就業權之虞。草案第20條明文,就讀國外大學校院之外國籍學生或畢業不超過二年之外國籍畢業生,經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來我國從事長期停留實習活動。畢業後二年內都已經不是學生了,竟然還可申請來台實習,而且薪資沒有下限,極有可能排擠國內就業機會,尤其是社會新鮮人。事實上部分國內企業過去就曾發生以外籍員工來台受訓為由,將中國大陸或東南亞的外國低薪員工調往台灣工作(如洋華光電事件),即使需額外支付機票與住宿等費用,仍低於聘用國內的勞工薪資,將排擠國人的就業機會。該草案過度放寬外國人來台實習門檻,形同鼓勵企業大量聘用低薪國家的員工取代國內的員工,與本法立法意旨完全相違逆。另藝術工作者也條件過於空泛,該草案第10條第一項:「外國專業人才為藝術工作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藝術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之限制;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三年。」

外國藝術工作者來台竟可直接排除《就業服務法》第43條需經雇主申請許可之規定,亦不需遵守薪資門檻的規範。即使在第二項明定,前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文化部定之。然而,藝術範圍廣泛,判斷上又常帶有主觀的色彩,若不謹慎把關,外籍人士就會利用此一規定,任意進入我國的就業市場。該草案最讓人吃驚的是,適用對象完全排除大陸人才,根據該草案規定,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參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另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尋職或實習,則可準用相關法條(參見第21條)。而中國大陸並非外國,所以排除本法之適用。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4月6日明白表示:外籍專業人才以及香港澳門地區專業人才可適用該草案;但大陸地區不是外國人,所以不適用。中國大陸近年來在許多領域快速成長,不少產業技術實力已趨國際水準,屢屢在國際企業中身居要職,相關專業人才已成為各國爭相爭取的對象。大陸人才具有同文同種的優勢,來台較無外籍人士常遇到的文化衝擊問題,子女就學也較無障礙,平均薪資也相較歐美先進國家的人才略低,實為國內企業引進外籍優秀人才的首選,尤其台灣企業多屬規模較小的中小企業,國際化程度較低,資力也較為有限,聘用習用中文的大陸人才門檻相對偏低。蔡政府卻因意識形態,而將其拒於門外,甚為不智。若因國安因素考量,自可增加限制規範,例如:不能從事國防相關產業,並增加審查程序,即可防範可能的風險,而不應全面禁止。為因應外商及企業大老反映國內高階人才不足及延攬外籍人才制度僵化,政府提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該法案放寬外籍專業人才來台限制,以延攬、留用國際優秀人才,立法精神頗值得肯定。然內容不是過於嚴厲就是過於寬鬆進退失據,與其立法意旨相去甚遠,望立院能將其退回行政院重新研議。(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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